(2017)赣073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华亮与赖德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1443号原告:谢华亮,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生,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赖德玖,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谢华亮与被告赖德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先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华亮的诉讼代理人刘和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德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华亮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5年4月29日借2万元、2015年5月16日借1万元、2015年5月26日借1万,共4万元,并立下借条,借条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到期后,虽经多次催收,被告总是不还。特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华亮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3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赖德玖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2015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谢华亮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015年到5月31号下午归还,借款人:赖德玖,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谢华亮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于2015、5、25归还,,借款人:赖德玖,2015、5、16。”2015年5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谢华亮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到5月29日归还。如未归还家人电话赖修松:159××××1524,卢春秀:159××××3766,赖华凤:156××××3551,借款人:赖德玖,2015、5、26。”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请本院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据及其在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已经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应该及时偿还,被告未及时偿还,对本案纠纷的引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德玖偿还原告谢华亮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谢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谢华亮已预交,由被告赖德玖承担。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钟先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