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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蔡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83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蔡某,女,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翟某,女,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