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蔡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83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蔡某,女,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翟某,女,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