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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俊杰、朱X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杰,朱XX,朱喜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杰,男,汉族,199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XX,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喜欢,小名朱希望,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漯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朱喜欢、陈俊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朱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朱喜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俊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俊杰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俊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陈俊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俊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俊杰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媛媛审判员  郑海鸥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梦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