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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保玲与冯有成、娄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玲,冯有成,娄爱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241号原告:田保玲,女,194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有成,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娄爱梅,女,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玲诉被告冯有成、娄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保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保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田保玲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雅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