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权文峰与王剑峰、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文峰,王剑峰,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144号原告:权文峰,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王剑峰,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鲁英,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原告权文峰诉被告王剑峰、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权文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文峰以与被告王剑峰、鲁英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权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权文峰负担。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