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梦曙与金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梦曙,金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4007号 申请人:叶梦曙,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金桂芬,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叶梦曙与金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梦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金桂芬名下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桂芬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墨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晶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