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明荣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王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王明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申请人组织实施。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明荣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明荣表示同意履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王明荣目前居住在需要拆除的房屋内,请求为其留出新建房屋和搬迁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土资源局收到本院通知其及时组织实施拆除行为的执行函告后,未确定何时组织实施拆除行为,由于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期限不能确定,在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前,本案有必要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