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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开剑与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剑,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100号原告:陈开剑,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籍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12401室。法定代表人:苗子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婧,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开剑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确认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撤销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设立的抵押行为。本院受理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涉及的贷款金额为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超出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经查明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涉及的贷款金额为1亿元,超出了我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姜 玲人民陪审员 宋社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雅打印:扈艳红校对:孙浩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