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丰俊、马丰国与被执行人侯马市新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丰俊,马丰国,侯马市新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马丰俊,男,生于1982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钢城街道东.申请执行人马丰国,男,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钢城街道东.被执行人侯马市新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乔山底村。法定代表人:陈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丰俊、马丰国与被执行人侯马市新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执行款1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