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卢嘉威与邓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嘉威,邓德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卢嘉威,男,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德荣,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卢嘉威诉被告邓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卢嘉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嘉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嘉威撤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卢嘉威负担。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