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永兴、饶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兴,饶斌,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兴,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饶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经理。申请执行陈永兴与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兴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斌向申请执行人陈永兴支付劳动报酬17700元,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动报酬17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元、执行费1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