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海通与殷艳娟、钟国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通,殷艳娟,钟国叨,周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881号原告:陈海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艳娟。被告:钟国叨。被告:周妙玲。原告陈海通与被告殷艳娟、钟国叨、周妙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