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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海通与殷艳娟、钟国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通,殷艳娟,钟国叨,周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881号原告:陈海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艳娟。被告:钟国叨。被告:周妙玲。原告陈海通与被告殷艳娟、钟国叨、周妙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