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龙商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龙商贸易有限公司,王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1203号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龙商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8637-5,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七星面粉厂住宅楼一楼北侧第三户。法定代表人:胡敏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贤,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龙商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被告:王立强,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16队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龙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强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农垦龙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立强偿还购车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5270元,共计23270元;2、依法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4日,被告王立强到原告处购买东风牌904拖拉机一台,全车款为78000元,首付30000元,欠48000元把车提走。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欠车款的利息及付款时间,被告王立强在购销合同上签了字。2016年1月19日还款20000元,2016年5月25日还款10000元,截止到2017年6月11日,欠本金18000元,利息5270元,本息共计23270元。事后,原告的工作人员���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拖延给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请求,望予以支持。王立强未提交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证据1,即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其公司有销售农机的资质;证据2,即东风拖拉机购销合同1份,证明王立强向原告购买东风904一台,尚欠原告购车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5270元,共计23270元。以上证据均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立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证据的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4日,龙商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立强签订了东风牌904拖拉机买卖合同,王立强向龙商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东风牌904拖拉机一台,价款78000元,首付30000元,尚欠48000元,双方约定48000元欠款利息为月利率0.66%。2016年1月19日还款20000元,2016年5月25日还款10000元,尚欠龙商贸易有限公司车款18000元。现龙商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王立强偿还购车余款18000元及利息5270元,共计232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缴纳欠款,并承担约定的利息。双方买卖合同中月利率0.66%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其中欠款本金48000元的利息为3009元{48000元×0.66%÷30天×285天(2015年4月4日---2016年1月19日)};欠款本金28000元的利息776元{28000×0.66%÷30天×126天(2016年1月20日---2016年5月25日)};欠款本金18000元的利息为1485{18000×0.66%÷30天×375天(2016年5月26日-2017年6月6日)}以上利息合计527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立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王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黑龙江省农垦龙商贸易有限公司欠款18000元及利息5270元,本息共计2327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王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