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胡龙海、胡加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龙海,胡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胡龙海,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胡加顺,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胡龙海与被告胡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龙海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加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龙海未实现债权390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胡龙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力 钢审 判 员 胡 金 冰代理审判员 应���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炉 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