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赛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赛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623号原告:天台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568876590,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新城国际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高银燕,总经理。被告:庞赛珍,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赛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天台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宇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