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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荣华、海盐鸿源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华,海盐鸿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马荣华,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村栅口埭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1718984K。本院在执行马荣华与海盐鸿源建设有限公司(2017)浙0424执710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盐鸿源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盐鸿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