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兴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兴宁市人民政府,张维新,张维春,潘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4行初71号原告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兴宁市兴城怡兴花园C区二栋9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李丹凤,公司经理。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地址:兴宁市兴城中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丘孝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利均,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中,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维新,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张维春,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潘映红,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相关纠纷另循途径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宁市李氏宗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玲审 判 员 吴梢欢代理审判员 邹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