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博雅相册经销处与王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博雅相册经销处,王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349号原告东丰县博雅相册经销处经营者穆长生,男,1980年4月1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王露,女,1983年7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县博雅相册经销处与王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博雅相册经销处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博雅相册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丰县博雅相册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杨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