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屈艳民、许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屈艳民,许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60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金融中心。负责人:李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欣,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艳民,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志平,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屈艳民、许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荣康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