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忠,孙玉秀,王玉梅,袁金堂,单北平,郝爱华,杜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忠。被执行人孙玉秀。被执行人王玉梅。被执行人袁金堂。被执行人单北平。被执行人郝爱华。被执行人杜希忠。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忠、孙玉秀、王玉梅、袁金堂、单北平、郝爱华、杜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