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峻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峻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峻萌(曾用名:罗萌),女,1989年5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罗峻萌在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数码广场欲从被害人贾某处购买手机,后借口没有带钱,于当日20时许将被害人贾某带至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乐余里3号楼前,借口回家拿钱让被害人在楼下等候,后被告人罗峻萌携带骗得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离开。经价格认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罗峻萌于2017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罗峻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峻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峻萌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人丁某、张某的证言、接警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及赃物照片、CCIC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峻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峻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判处其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峻萌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向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