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3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金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一辆轻型长安牌钩臂垃圾箱专用车,将王湾村路北边的一个钩臂式垃圾箱偷走拉回新安县家中。2016年9月3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又以同样方式将小浪底镇庙护村口的一个钩臂式垃圾箱盗走拉回家。经孟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两个垃圾箱的价格为402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所盗窃财物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到案经过,被盗现场照片、图及指认照片,孟津县国有资产调拨通知单,产品买卖合同、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光盘及其说明,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字【2016】第0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检查,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被告人吕某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陆建奇审 判 员 谢晓涛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