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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宝新与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新,彭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414号原告:周宝新,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彭丹,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新诉被告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其纠纷自行协商处妥,现原告周宝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宝新负担。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