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宝新与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新,彭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414号原告:周宝新,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彭丹,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新诉被告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其纠纷自行协商处妥,现原告周宝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宝新负担。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