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真与地方国营龙海市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地方国营龙海市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329号原告:陈真,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地方国营龙海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九二一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099-4。法定代表人:甘跃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逸滨,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长艺,男,1988年4月2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真与被告地方国营龙海市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逸滨、姚长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补建人事档案,补交社会养老费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0年3月入职龙海地方国营龙海县汽车队至1996年年底,被告未与原告签署离职协议。2017年3月原告到龙海市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社保局告知无相关退休材料。2017年4月1日原告信访龙海市交通局,答复2013年公司改制未找到相关档案,无法提供任何档案证明。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龙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地方国营龙海市汽车运输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改制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补建人事档案,补交社会养老费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因对原告与被告地方国营龙海市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统筹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丽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