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丽燕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燕,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深圳市天居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98号原告张丽燕,女,汉族,于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谭小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笑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69号山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9051468Q。法定代表人郑捷奋,该局局长。负责人李思慧,该局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于敏,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黎拯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天居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3号红岗大厦第五层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10669。法定代表人马晓阳。委托代理人严俊涛,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凯琪,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燕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丽燕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王 娟 子人民陪审员 张 秀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芬(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