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春安、韩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安,韩淑琼,徐廷蓉,陈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安,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淑琼,女,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桥,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廷蓉,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明,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春安、韩淑琼诉徐廷蓉、陈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25日作出(2016)川08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黄春安、韩淑琼和原审被告徐廷蓉、陈全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06月3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杨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贺斌、李林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夫黄春安、韩淑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桥、冯岳,上诉人徐廷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春安、韩淑琼又以服判为由于2017年0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诉讼意思,其行为没有损坏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撤回上诉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春安、韩淑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2元,撤诉后减半收取8681元由上诉人黄春安、韩淑琼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贤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执���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