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会与被告刘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会,刘大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250号原告:赵志会,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大权,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赵志会与被告刘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赵志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均由原告赵志会负担。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