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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会与被告刘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会,刘大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250号原告:赵志会,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大权,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赵志会与被告刘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赵志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均由原告赵志会负担。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