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杭州能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杭州能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保3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秦本洋,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能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丽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能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杭州能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古荡支行账户20×××34存款13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