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斯巴特尔与云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巴特尔,云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729号原告:哈斯巴特尔,内蒙古日报社编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云娜,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哈斯巴特尔与被告云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哈斯巴特尔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斯巴特尔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巴特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斯巴特尔负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