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斯巴特尔与云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巴特尔,云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729号原告:哈斯巴特尔,内蒙古日报社编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云娜,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哈斯巴特尔与被告云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哈斯巴特尔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斯巴特尔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巴特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斯巴特尔负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