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惠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欧少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欧少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401号原告惠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林。委托代理人张秀武,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少维,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少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元,由原告惠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博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