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学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学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689号原告: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与永安路交汇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03370124。法定代表人:王朋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学友,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亚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