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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汪云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畅林村,经营场所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园区三山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538022-1。法定代表人:彭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云森,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申请执行人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云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