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于兆玉、薛静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兆玉,薛静吉,郭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于兆玉,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薛静吉,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郭兰兰,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兆玉与被执行人薛静吉、郭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宝审判员 刘 韬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