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8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沪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银曦金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银曦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819号原告:上海沪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关阔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曦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丹。原告上海沪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曦金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沪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0元,保全费713元,诉讼费用合计1,4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