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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毕献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毕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献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毕献忠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