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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8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于西安市鄠邑区,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陕X1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鄠邑区兆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城南路路口右转弯时,适逢杨某驾驶陕陕X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田某、杜某、雷某、刘某、牛某、王某)沿东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致田某、杜某、雷某、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01mg/100ml。事故发生后,赵某负责对杨某驾驶的受损车辆进行修复,并赔付田某等四人经济损失276800元,取得杨旭涛及四名伤者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娟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