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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丁律清与杨开武、龚宗琼、林爱萍、杨开勇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律清,杨开武,龚宗琼,林爱萍,杨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93号原告:丁律清,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福圣,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开武,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海(杨开武之父),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洪(杨开武之妹),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宗琼,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林爱萍,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杨开勇,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丁律清诉被告杨开武、龚宗琼、林爱萍、杨开勇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律清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律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0元,由原告丁律清负担。审 判 长  姜启明审 判 员  XX荣人民陪审员  郝荣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