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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高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高希燕,张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住所地:东营东营区北二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7-0。法定代表人梁永光,行长。被执行人高希燕,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石村镇榆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玉德,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石村镇榆林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希燕、张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