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定授与被告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授,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365号原告:王定授,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禛,该镇镇长。原告王定授与被告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定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定授负担。审判员 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