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起平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起平,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3行初23号原告陶起平,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058614844XQ。法定代表人吴晓东,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振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和县姥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032787105。法定代表人葛道祥,镇长。委托代理人王亚鹏,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住所地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05986651025。法定代表人黄云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礼玉,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起平诉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陶起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起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起平负担。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