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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成夫与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灌区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夫,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灌区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20号原告:王成夫,男,1953年8月16日生,满族,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水库管理处职工,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裴海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灌区管理中心。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范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关秀,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夫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灌区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夫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灌区管理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夫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成夫负担。审判员  潘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禹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