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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祖标、郑盛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标,郑盛约,陈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祖标,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宝光,福鼎市太姥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盛约,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平贵,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吴祖标与郑盛约、陈平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郑盛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有存款5912.42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扣划上述存款。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吴祖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祖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