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刘冲与曾良、叶乃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曾良,叶乃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623号原告:刘冲,男。委托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振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良,男。被告:叶乃明,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原告刘冲诉被告曾良、叶乃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冲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