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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金昌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8日,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需法院继续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区劳仲案字(2017)3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