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得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得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得全,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得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心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得全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无车牌号码,从汝南县三门闸乡老房村委西一家小饭馆吃完饭回家休息,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乡老房村委十字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得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高得全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得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非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得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得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得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得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得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