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建钢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建钢,绰号“老鼠屎”、“老鼠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居住地江西省。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建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建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建钢伙同廖某1、朱某1(均另案处理)在其家(萍乡市湘东区XXXXXX)房间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017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魏建钢伙同廖某2、朱某1、周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在其家房间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魏建钢伙同廖某2、朱某1、曹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在其家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建钢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朱某1、吴某、周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魏建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魏建钢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建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建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欧阳桂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诗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