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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07号被告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新城宾馆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公路段一号楼三单元601号。委托代理人吕某,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北区法院家属楼302号。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管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