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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港源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建平与王佑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港源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平,王佑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海口港源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练兵,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王佑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港源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平、王佑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王佑熙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XX号海南XX豪庭商住小区X幢住宅楼X幢XXX房(证号:YG008XXXXX)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