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德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军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94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军,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犯罪由四川省公安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时莉,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彰明,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军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陈德军乘坐3U8547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前,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以其为少将军衔军官的身份准备使用贵宾中心A区要客室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后挡获。经查,陈德军从2013年10月以来,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冒充现役少将军衔军人,享受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贵宾中心的乘机服务及到港、接机服务共计21次。为支持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军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陈德军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德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德军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德军从轻判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德军的供述、证人肖某、陈某、张某、汪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德军指认照片、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贵宾服务中心情况说明、高端旅客服务协议、机场服务协议,被告人陈德军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军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冒充现役少将军衔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德军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德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军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陈德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军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红色封皮证件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启洪人民陪审员  倪世琼人民陪审员  赵厅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