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8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斌荣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斌荣,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斌荣,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号。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斌荣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斌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斌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谢斌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潘春霞审判员 寻增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